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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一、出臺背景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備案。”2015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魯建城字〔2015〕32號),于2021年6月份到期(已延續)。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減費降稅、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啟動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調整研究工作。 二、起草過程 依照《山東省建筑工程類別及取費標準》《山東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對目前我省東、中、西三個項目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成本情況進行了測算。同時,與外省市收費標準進行了對比。經認真研究,擬將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在原標準上統一降低10%,其中對于小微企業投資的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將收費標準降為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就標準調整情況于2021年5月至6月在廳網站進行了公示,并征求了部分省直部門及地市主管部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主次干路瀝青路面收費標準為500元/平方米,支路與非機動車道瀝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條(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瀝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磚 215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磚 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 90元/平方米。 上一篇施工現場就要標準化下一篇國慶節快樂,向偉大的祖國致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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